締約過失能主張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嗎?

締約過失能主張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嗎?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違約約就會造成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損失,人民法院會根據事實判斷,是否應該得到利益損失上的賠償。在合同還沒有正式成立之前,具有締約的過失,那麼對於締約過失,是否能夠獲得賠償,就需要看第締約過失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爲締約過失而造成的賠償範圍包括以下幾點:

1、本身存在的利益損失,

2、因爲信賴而導致的利益損失,包括直接的和間接的損失。

所以,存在締約過失的話,可以主張要求賠償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損失。

在締約過程當中,向其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時候,需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爲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將本身應得的獲利機會放棄了,從而造成損失。

假如在締約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有違法簽訂合同行爲的,比如涉及到不正當競爭,在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之後,可以進行投訴和舉報。

2、正常的利益損失,就是說在沒有過錯的一方,認爲締約合同已生效,從而放棄正常營業所獲得的利潤。

3、誤工費,爲了合同,因爲其身體傷害,而無法繼續工作導致的誤工損失。

4、其他應得而未得到的利益損失。

在生活中,因爲締約過失所導致的利益損失金額比較難確定,在進行締約過失,賠償請求的時候,如果是在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有過錯的一方,很有可能會以此爲由,從而拒絕賠償。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建議找一名專業的律師,透過法律途徑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