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間接損失賠償嗎?

一、締約過失責任間接損失賠償嗎?

締約過失責任間接損失賠償嗎?

締約過失責任間接損失也是可以賠償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情況如下:

1、固有利益賠償範圍

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償。

2、間接損失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二、締約過失行爲類型有哪些?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爲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爲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爲。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爲,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爲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爲。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祕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祕密或將該祕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祕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祕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爲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爲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爲。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爲,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就必須符合它的構成要件,要是不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那麼就是不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在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下,就是需要根據上述規定的賠償範圍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