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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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締約過失責任小於合同責任,因爲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較信賴合同有效成立所帶來的利益(信賴利益)大。故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應以信賴利益爲原則,以履行利益爲限。

但在締約過失行爲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或所有權時,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賠償範圍要包括侵害人身權或所有權造成的損失(維持利益),從而不發生以履行利益爲限的問題。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受害人有多大損失,有過錯的締約人就應賠償多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