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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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了三方面:固有利益的損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固有利益是一方當事人在締約之際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對方對方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此時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 民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