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