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多少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多少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2條、第43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的幾種情況。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主要是基於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間接損失主要包括: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利潤損失;賠償損失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賠償損失的範圍視具體情況而定:一是當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其賠償範圍應爲相對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損失,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等,但不得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所可能造成的損失;二是當相對人的人身遭受損害時,賠償範圍爲相對人所受的一切損失。此外,在締約當事人雙方都有過失時,應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的計算方法上可實行過失相抵的原則,就剩餘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