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是由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如下: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