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清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那麼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有哪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瞭解答,僅供參考。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賴利益。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二、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並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透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問題,筆者認爲固有利益不應包括精神利益,因爲在締約過失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難以確定,法律亦無明文規定,且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是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倘若締約過失責任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無疑過分擴大了適用範圍,加重了過錯方的責任,不利於交易的進行。故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限於對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賠償。

三、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並且筆者贊同對損失賠償的範圍作出更爲具體的限制,即賠償的上限不得超過締約非過錯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也不能超過合同成立及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由於我國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待在以後的立法中予以改進。

三、對完善我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建議

締約過失理論的提出,推翻了傳統契約法無合同便無責任的觀念,對傳統契約法形成了強大的衝擊。我國將締約過失責任予以明確規範,標誌着在我國正式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這在健全和完善債法體系方面可謂一大進步,但同時這種嘗試還存在一些瑕疵如過於抽象,過於寬泛等問題,因此我們建議在今後立法中可圍繞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明確先合同義務的一般規定。

先合同義務的確定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中舉足輕重。它是締約過失責任首要前提條件,也是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適圍的根本標準,還是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的重要。因此,筆者建議,關於先合同義務的規定中,須對先合同的概念、基本內容及時間界點作出明確規定。

2、應對信賴利益賠償範圍作出界定。

對於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的界定是至關重要的,我國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這容易導致將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混爲一談。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締約過失責任,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因此,筆者建議,爲便於司法操作,有必要對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作出界定。

3、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範圍過窄。

關於保密義務的範圍僅限於商業祕密。事實上,締約上保密義務之對象,除商業祕密外,還應包括締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務狀況等祕密資訊。只要締約人對這些祕密資訊進行泄露,給對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結語】

締約過失責任是民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民事責任中具有獨立的價值,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確定,是立法體系日漸完善的體現。它使得民法中的債法體系更加充實,使得合同義務延伸到了締約階段,從而使法律對合同當事人的保護達到圓滿。同時,在司法實踐中,科學、規範地適用締約責任制度,不僅是規範市場交易行爲,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內在需要,也是我國社會法治的客觀要求,並且也促進了中國法律體系整個系統的完善和進步,使我國依法治國的國策方針得以順利的執行和實施。

有本文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兩方面。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就是上面的了,希望對您瞭解相關知識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疑問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那麼歡迎免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