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的賠償。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可以是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並生效時。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固有利益的賠償範圍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在認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時通常來說固有利益是相對來說比較明確的,但是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多,雙方的認定規則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這個過程將需要雙方進行友好充分的協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