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締約過失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責任嗎?

締約過失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責任嗎?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對在合同責任情況下損害賠償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對締約過失責任情況下的損害賠償範圍未作明確規定。合同責任造成的損失是履行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責任造成的損失應是一種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亦應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其直接損失如締約費用、準備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及其支付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間接損失爲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造成損害如何賠償?

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並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透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

2、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締約過失就是屬於因違背了誠信的原則所需要承擔的義務,對於此行爲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都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對於承擔的方式就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