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主要包括爲了締約而花費的合理費用、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從實踐來看,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範圍,應以對方的締約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爲標準,包括締約合同的支出,由於對於違反前契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於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二、締約過失的行爲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爲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爲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爲。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爲,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爲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祕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祕密或將該祕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祕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祕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爲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爲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發生了締約過失的話,違約的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其中會包括故有利益以及誠信利益。並且如果產生了利息或者違約金的話,過失的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費用。誒過對方拒絕的話,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對其強制執行,凍結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