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法律常識是什麼

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合同責任造成的損失是履行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責任造成的損失應是一種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亦應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其直接損失如締約費用、準備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及其支付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間接損失爲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並不是合同履行錯誤所造成的責任,所以拒絕過失責任的賠償,應該實事求是地根據具體情況和受害人所因爲合同締結出問題導致的損失進行實際的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法律常識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