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1、固有利益

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爲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2、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爲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對在合同責任情況下損害賠償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對締約過失責任情況下的損害賠償範圍未作明確規定。合同責任造成的損失是履行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責任造成的損失應是一種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亦應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其直接損失如締約費用、準備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及其支付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間接損失爲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簡而言之,我國的締約過失責任並不是合同履行錯誤所造成的責任,所以拒絕過失責任的賠償,應該實事求是地根據具體情況和受害人所因爲合同締結出問題導致的損失進行實際的賠償,建議在這種時候應該積極聯繫相關律師來幫忙爭取自己的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