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爲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