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係

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係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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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係”的解答如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後果。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第一、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

第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爲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爲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後所獲得的利益。

第三、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

第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且已生效。

第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第六、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爲,即這種行爲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

(2)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等。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爲,只要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爲,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而違約責任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行爲對對方承擔責任,可以相互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