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合作協議書有哪些條款?

一、投資人合作協議書有哪些條款?

投資人合作協議書有哪些條款?

(一)合夥企業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現金或其他)、出資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要求;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建議定出分紅辦法、虧損分擔辦法及分紅的時間)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這是重點,要協商詳細些)

(1)機構設定,建議:設合夥事物執行人、會計、出納各一人,餘下的人爲協助人、監督人,這是必要的。

(2)各人的責任、權限、利益(朋友最好是義務的)

(3)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特別是經營管理制;進貨、財務、出納制度;監督制度等。

(七)入夥與退夥;(在什麼情況下可退夥,又如何與退夥的人結算,這一定要分明)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在什麼情況下解散企業,解散了又如何清算財產,有債務又如何分攤)

(九)出現糾紛時採取何種方式解決,股東違反協議又如何處理,協議的分數,效力等。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政府投資合作協議違約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與投資者簽訂投資協議,一方出現違約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等,如果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政府投資合作違約的話另一方可以要求政府繼續履行合同;賠償經濟損失或者是支付一筆違約金的。合作協議書應該要包括投資的金額和支付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