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意義是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修訂)第15條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意義是啥

現實中,很多個人或單位由於怕麻煩、不想多花錢而不去備案,到了“用得着的時候”才發現,原來備案還可以有那麼多用處或好處:

1、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是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明檔案;

2、經過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性質、範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爲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3、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爲的申請,也可以依法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