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的終止也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而這其中就需要我們先了解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這樣才能對症下藥,針對終止合同糾紛作出處理。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終止合同糾紛事由的內容爲大家做詳細分析。

終止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爲。《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爲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爲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透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爲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爲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在以上事由出現時,均會導致合同關係消滅。

一般來講,要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上述六種情況之一的話,那麼就會導致合同的終止,這也就是合同終止的事由。要是你因合同終止而產生了糾紛,但自己又不清楚該如何進行解決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