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援助應該終止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覈實,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應當製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併發送受援人,同時函告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和有關機關、單位。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應當與受援人解除委託代理協議。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二、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
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爲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上述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知識,透過上面知識我們知道:
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
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2.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如果有其他的問題或者是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本站網進行諮詢。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