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爲的時間。
作爲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
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
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爲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爲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爲之履行爲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
在我國法律中,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爲,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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