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因爲,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爲,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爲。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爲是法律行爲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爲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並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於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合同履行有期限限制嗎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爲的時間。
作爲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
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
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
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爲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爲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爲之履行爲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
在我國法律中,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爲,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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