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哪些
訂立合同的程序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是哪些?
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如下:
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三、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且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四、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五、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合同標的決定着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
六、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七、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一般的合同是如何成立的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爲:自動成立、確認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種形式。
(1)自動成立。
合同的自動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就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於當事人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當事人授權的委託代表人簽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適用於當事人當面簽訂合同而又無須經批准的情況。
(2)確認成立。
透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是我國對外貿易交往中習慣採用的協議方式。在實踐中,採用這種方式達成協議後,會出現下列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不要求籤定確認書,合同當事人就可以透過信件、電報、電傳作出有關內容的承諾,達成協議時,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當事人不要求籤訂確認書,只有在確認書各方交換籤字後,合同方能成立。
(3)批准成立。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於獲得批准時方能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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