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區別主要有哪些

一、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區別主要有哪些?

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區別主要有哪些

合夥合同糾紛和合夥協議糾紛沒有區別,合夥合同和合夥協議是一樣的,合夥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二、合夥協議糾紛舉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

三、合夥協議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綜上所述,合夥合同就是合夥協議,只不過,不同的合夥合同糾紛,相應的解決方案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爲引發合夥合同糾紛的具體原因不是法律制度可以統一規定的,所以發生合夥合同糾紛以後,當事人要根據造成糾紛的具體原因選擇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