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糾紛是否屬於合同法調整

合夥協議糾紛是否屬於合同法調整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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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協議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範圍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在政府管理過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與相對人簽訂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以實現既定的行政目標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種藉助合同手段實現行政職能的法律行爲,其基本特點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機關,其訂立的目的是爲了實現公共利益。行政合同與合同法上的合同有明顯區別,故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專門規定了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不同於傳統民法上的僱傭合同,它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色彩,所以,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也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三)婚姻法、收養法及繼承法上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合同法。這些合同主要有:婚姻法上關於結婚的規定(《婚姻法》第4條)、關於離婚的規定(《婚姻法》第24條)、《民法通則》關於監護的規定以及繼承法上關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合同均屬於身份上的合同,並非合同法上所稱的合同。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