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否適用合夥協議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1起廢止)不適用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屬於特殊的合同。合夥協議體現了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意思自治原則,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但合夥協議又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具有部分身份特徵。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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