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屬於勞動糾紛?

競業禁止協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個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協議,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會簽訂這樣一個協議,那麼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屬於勞動糾紛?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屬於勞動糾紛?

(一)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屬於勞動糾紛?

《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那麼,保密義務或竟業禁止就成爲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履行該條款而發生的糾紛,應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祕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於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其次,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自營或參與他人經營同類營業,並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業祕密的訴訟。

競業禁止屬於商業祕密保護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從事與原單位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或服務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尤其是侵害原單位商業祕密的,此時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已經成爲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該爭議已轉化爲普通的民事糾紛,不應再受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約束。在實踐中,大量發生的案例則是原用人單位以侵害商業祕密爲由對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提起訴訟。

所以,競業禁止協議發生糾紛根據情況的不同才能確定是否屬於勞動糾紛還是民事糾紛。

(二)競業禁止範本

競業禁止協議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鑑於乙方知悉的公司商業祕密對甲方具有重要影響,爲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權利和義務

1.乙方承諾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2)乙方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年內(自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係解除×年後的次日止)都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於:

①同行業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

②甲方認爲已經成爲或者可能成爲競爭對手的各類企業。

(3)乙方不論因何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年內(自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係解除×年後的次日止)都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產品的生產。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後,乙方承擔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獲得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傳播、不擴散不利於甲方的消息或報道。

2.甲方承諾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支付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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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雙方商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自行終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業祕密已經公開,而且由於該公開導致乙方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已無重要影響。

……

三、違約責任

1.員工如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視違約情況向公司支付不低於××××元的違約金,並且公司有權不經預告便解除與員工的聘用關係。

2.員工的違約行爲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有權視造成損失的情況向員工索賠,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爭議處理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五、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爲準。

六、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完成之日起生效。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已仔細審閱過協議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競業禁止在《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才能判斷出是否屬於勞動糾紛。所以,不能一概而全。那麼發生競業禁止糾紛,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