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糾紛審判的原則是什麼

競業禁止糾紛審判的原則是:
1、鼓勵合理流動原則。要鼓勵科技人員等勞動者正常的、合理的流動,透過擇優汰劣的競爭激勵機制,爲用人單位注入新的活動,淘汰庸才,促進用人單位的發展和科技文化的繁榮。要避免對勞動者的流動帶有偏見,注意區分正常的、合理的流動和不正常的、不合理的流動,做到均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既要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聰明才智,又要保護用人單位的技術和經營資訊,保護用人單位獲得合法的壟斷利益。
2、保護商業祕密原則。商業祕密是用人單位投資開發的技術,是其自主創新的成果,依法對商業祕密進行保護,有助於鼓勵和保護用人單位進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也有利於社會發展。
3、保護勞動者權益原則。就業自由不能因爲保護用人單位的競爭利益、商業祕密等而喪失。但在保護商業祕密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到競業禁止的約定並非不受限制,這個約定還應當受到公權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同時,也要防止勞動者濫用就業自由權故意損害用人單位利益,導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注重利益平衡原則。即以利益平衡作爲審理競業禁止糾紛案件的核心,將利益平衡作爲衡量競業禁止糾紛案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槓桿,以用人單位有值得保護的合法權益爲前提,以利益平衡作爲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制約機制,平衡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社會公衆之間的利益,實現利益的優化配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禁止糾紛審判的原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