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着密切聯繫,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到底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以下就有本站小編爲你介紹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一、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定義

1、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2、競業禁止,又稱爲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祕密爲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的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後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爲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後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爲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後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後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後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雖然很相似,但其本質上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包括義務、承擔主體、責任形式等內容都有不同之處。各位在實踐中千萬不要再把這二者弄混淆,否則的話對自身利益可能造成損害。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編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