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之間就一方瞭解另一方的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協議。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