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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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

實際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弄清楚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區別之前要清楚二者的定義。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協議。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2) 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密協議的期限;
(4)違約責任。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祕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祕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祕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祕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競業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透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減少和限制商業祕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競業限制的目的,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最終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