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子問題開始}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子問題開始}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就保密與競業限制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部分保密 第1條保密內容及範圍 1.1乙方同意對甲方或者雖屬於甲方客戶(含意向客戶)等第三方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一切保密資訊在保密期內予以嚴格保密。

1.2本協議中的“保密資訊”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到的甲方、甲方客戶及甲方關聯客戶的任何形式的祕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所列:

1.2.1任何甲方、甲方客戶及甲方關聯客戶不欲公開的觀點、發現、發明、公式、程序、計劃、圖表、模型、參數、數據、標準、商業祕密、專有技術以及任何知識產權等;

1.2.2甲方、甲方客戶及甲方關聯客戶製作或擁有的任何形式的報告、訪談記錄、數據、信件、電子郵件、報表、模型以及其他檔案的原件或副件;

1.2.3甲方、甲方客戶及甲方關聯客戶的技術資料或祕密、經營情況、經營策略及經營資訊、客戶資訊、客戶經營狀況等;

1.2.4甲方內外部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計劃、報價、合同、項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訓資料和工具以及項目成果等;

1.2.5甲方內部不欲公開或未經公開的公司制度、檔案、決議、消息和公司運營情況等;

1.2.6任何甲方、甲方客戶及甲方關聯客戶不欲公開的關於財務、成本、利潤、市場、銷售、合同、採購等渠道.客戶.經銷商資訊等。

1.2.7甲方的客戶或潛在客戶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其身份及其他相關資訊、客戶聯繫方式和客戶銷售策略等;

1.2.8 下列資訊亦屬於甲方的重要保密資訊: 。

1.4乙方確認,如果對是否屬於保密資訊存在爭議或不太明確,則乙方應按保密資訊進行處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級的明確否認。

第2條乙方的保密義務 2.1乙方同意爲甲方公司利益盡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務或雙方合作期間不組織、參加或計劃組織、參加任何競爭企業,或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爲。

2.2乙方在爲甲方提供服務或雙方合作期間,應嚴格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服務內容相應的保密職責;若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着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資訊。

2.3甲方或乙方上級在職權範圍內就保密事宜對乙方提出的要求與指示,乙方應予執行,並作爲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一部分。

2.4乙方同意對保密資訊予以嚴格保密,承擔的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2.4.1乙方因某一項目而從甲方.甲方客戶或甲方關聯客戶處獲得的保密資訊,乙方承諾只在進行該項目或與該項目緊密相關的項目研究時使用,絕不爲與該項目無關的目的使用該保密資訊;

2.4.2乙方應對甲方、甲方客戶或甲方關聯客戶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資訊予以妥善儲存,不得泄漏或遺失,在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私自保留或複製、記錄;

2.4.3非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該項目組人員以外的任何機構和人員)披露或透露保密資訊;亦不得依據保密資訊,就任何問題,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議;

2.4.4當甲方.甲方客戶或甲方關聯客戶要求乙方交回保密資訊時(無論出於何種理由),乙方應立即將保密資訊(及保密資訊的載體.複製品等)完整交回;

2.4.5根據甲方的要求,如實向甲方提供保密資訊的使用記錄;

2.4.6乙方在離職時或任何時候甲方提出要求時,須將一切保密資訊(及保密資訊的載體、複製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交還甲方;

2.4.7乙方在離職後,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以上各項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傳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資訊,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資訊從事損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對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包括向乙方之後任職單位披露或使用保密資訊,爲乙方自營企業利益使用保密資訊等。

2.4.8無論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乙方均不得勸誘及參與招聘甲方其它員工到甲方的競爭單位工作。

2.5在職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與甲方客戶有私下交易或金錢往來。

2.6保密資訊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職或離職後,甲方.甲方客戶或甲方關聯客戶對外公佈保密資訊,或者保密資訊爲公衆所知之前的任何時間。

2.7特別是,下列任何一行爲均屬於違反保密義務之列: 。

2.8 離職後,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透過乙方所在單位)與原甲方客戶進行與甲方存在競爭的業務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戶聯繫乙方,則乙方應將該資訊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戶與甲方聯繫。

第二部分競業限制 第3條定義 3.1競業限制或競業禁止:指用人單位有條件的要求勞動者不能直接或間接從事競業行爲,具體以本合同約定爲準。

3.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子公司、辦事處和關聯單位。

3.3任職期間:是指乙方與甲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之日開始到雙方勞動關係結束(或消滅)爲止的期間。如乙方到達退休年齡之後繼續爲甲方所聘用,則任職期間包括聘用期間,至聘用關係終止之日截止。

3.4個人或組織:包括任何個人、公司、企業、合夥、協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組織,即各類形式的個人或組織。

3.5競爭性單位:指與甲方公司生產、經營、從事類似產品或提供類似服務的或對甲方公司業務構成現實或潛在競爭的個人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

(1)從事下列業務的個人或組織: 。

(2)下列公司或與下列公司經營範圍存在重合的組織或個人: 。

3.6競爭性業務:競爭性單位所經營的業務。

3.7競業行爲:自己或與其它個人或組織合作,直接或間接的從事競爭性業務;或爲競爭性單位提供服務或勞務,包括但不限於擔任競爭性單位的合夥人、董事、監事、股東、管理人員或一般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第4條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 4.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競業行爲。

4.2除本協議中約定的競業行爲以外,在職期間的下列行爲將視爲乙方從事競業行爲:

從競爭性單位處直接或間接獲得好處,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性利益、旅遊、消費、宴請、報銷。

4.3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額外補償

第5條離職後的競業限制 5.1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間內,乙方不得從事競業行爲。

5.2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離職之日起 兩 年。但是,甲方仍可透過下列方式之一縮短競業限制期間:

(1)離職之日前(含當日),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縮短競業限制期間,或者取消競業限制義務;

(2)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內,甲方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終止競業限制義務。

如有多次通知,則以最近的一次通知爲準。

競業限制義務到期或終止後甲方無需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雙方同意:甲方無需支付提前終止競業限制義務的額外補償。

5.3競業限制補償:每月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爲乙方離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的 30%。

5.3.1計算月平均工資時,以乙方工資卡或乙方實際收到的貨幣性質的工資收入爲準。與股權激勵相關的分紅、期權、股權等不計算在內;

5.3.2發放時間:按月發放,下月底之前發放上月補償金,如爲非整月,則可以與下個月的補償金一併發放;非整月的補償金按天折算。例如乙方於2月15日離職,則甲方可以4月底前支付2、3月的補償金;

5.3.3如發放時間有逾期,但逾期不超過3個月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足發放,但不得以此爲由要求解除本協議或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5.3.4發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領取工資的銀行卡(或雙方書面確認的其它帳戶)內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儲蓄卡被註銷、銀行系統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視爲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爲由主張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此時乙方可以到甲方處現金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或書面確認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帳戶之後甲方再行發放。

5.4在競業限制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視爲乙方從事競業行爲及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5.4.1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

5.4.2在競爭性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5.4.3乙方近親屬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報銷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說明的;

5.4.4乙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或所說明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5.4.5其它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的。

5.5特別要求:如甲方提出要求,則乙方應在一週內透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5.6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均不影響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

5.7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通知乙方暫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1)乙方從事競業行爲時;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時;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時;

5.8乙方指定收款帳戶(如未指定,則以乙方原領取工資的銀行卡爲準):

指定收款賬號: 。

開戶行: 。

戶名: 。

第三部分違約責任及其它 第6條違約責任 6.1乙方在職期間,如有競業行爲或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爲,均視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甲方有權同時要求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2)乙方從事競業行爲或違反保密義務行爲所獲利益應歸甲方所有;

(3)賠償競業行爲或違反保密義務行爲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乙方當時12個月內月平均工資的 二十倍。

6.2乙方離職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爲: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月標準*雙方約定的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的月份數* 五倍。同時,乙方應將甲方在離職後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給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爲,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改正的,繼續從事競業行爲的,則甲方有權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約定承擔違約金。

6.3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戶及甲方關聯客戶相關的保密資訊或知識產權,甲方有權代表甲方客戶及甲方關聯客戶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6.4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直接或間接的利潤損失、商譽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及爲制止違約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6.5本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是同時並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同時,甲方向乙方主張其中的部分違約責任的,不視爲甲方放棄追究其它違約責任的權利。

6.6根據本協議,乙方應作出賠償的,賠償可以從乙方的服務報酬或勞動報酬中扣除。

第7條通知 7.1在職期間,就本協議相關事宜,甲方可透過在勞動合同或其它檔案中乙方提供的地址進行送達。

7.2離職後,甲方可透過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進行通知或送達:

乙方電子郵箱: 。

通信地址: 。

手機短信(手機號爲: 。)

7.3甲方的送達地址爲:甲方辦公場所。

第8條其它 8.1雙方同意,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2甲乙雙方建立的關係性質(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勞務派遣關係、聘用關係等)以雙方簽署的其它協議爲準,但無論何種關係性質,本協議一經簽署,即發生法律效力。

8.3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8.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開始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甲方(蓋章):

{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