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

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均都屬於企業爲了保護商業祕密所採取的措施。但是,因爲對兩者的區分不是很明確,所以在實踐中往往引發很多糾紛,那麼兩者究竟有什麼區別呢?本站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閱讀了解。

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二者的保密方式不同

保密協議通常是要求勞動者不得將其獲悉的有關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泄露給其他人。即勞動者負有不披露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而競業限制協議的重點則集中在“競業”上,即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與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發生業務關係,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二)是否具有期限要求

保密協議一般無期限限制,其貫穿與整個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之後;而競業限制協議則有期限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三)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簽訂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貼,也可以不支付。而競業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四)違約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1) 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後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並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並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餘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

(3) 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並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五)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在競業限制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以下內容作爲權利義務終止的條件: (1) 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已公開;(2)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已無商業價值;(3)用人單位終止的,又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人;(4)勞動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或者死亡的。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協商解決、仲裁裁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向當地科技部門申請查處、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約定如下:因本合同引起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委託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如一方拒絕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仲裁或者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在對時間以及金錢的補償等方面都存在着差異。在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方面也是存在着差異的,爲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利,一定要將兩者正確的區分,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