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適用於商標買賣嗎

一、行紀合同適用於商標買賣嗎?

行紀合同適用於商標買賣嗎

行紀合同不適用於商標買賣,商標買賣不能委託給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覈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覈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人應爲他人的利益爲法律行爲。行紀人的法律行爲所產生的利益和損失,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根據合同規定爲委託人出售或購買的財產;

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後,都應屬於委託人所有,由委託人承擔風險。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法律行爲。它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行紀人是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與委託人之間並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3、委託人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向行紀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以使行紀人爲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可以說行紀是一種以收取報酬爲經濟目的的行業。

4、行紀人要求特殊。行紀人僅限於國家規定的行紀營業者,並必須經國家登記機構登記註冊,取得經營資格。

5、可以和自己買賣。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爲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按照規定,行紀合同僅適用於一般的貿易活動,轉讓註冊商標的過程中,很多問題都需要轉讓方跟受讓方當面協商確定,作爲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人總不可能委託給別人,直接讓別人跟他人簽訂商標買賣合同,這種做法也根本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