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1、要約中不可撤銷的表示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作一個有效的聲明,如“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我們堅持我們的要約直到收到貴方的回覆”等。

另外,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爲推斷出來。對於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通則認爲,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爲不可撤銷的要約,則可以推斷該要約爲不可撤銷。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承諾期限不足以顯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則可以推斷該要約並不是不可撤銷的。

但是,《民法典》本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不能作出通則那樣的解釋。按照本項的規定,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則該要約就是不可撤銷的。通則要適用於不同法系的不同國家,必須那樣解釋。

2、有理由認爲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

這種情況適用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受要約人的信賴可源於要約人的行爲,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所瞭解,或者以前在商業上就有來往等,因此相信要約人的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的信賴也可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對某一項要約的承諾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的、費用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

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不可撤銷的信賴所做的行爲,可以包括爲生產所做的準備、購買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設備、負擔費用等等。只要這些行爲在有關的貿易中可被視爲是正常的,或者應是要約人所預見或者知悉的行爲。通則也舉了兩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

綜上所述,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於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爲,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於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爲了保護受要約人的權益,我國規定不是所有的要約都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