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與業主合同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在經濟貿易交易的過程中,有許多商鋪是透過租賃的方式與業主達成協議後雙方進行簽署合同的,其中合同也是具有期限的。那麼,商場與業主合同到期後應該怎麼辦呢?按照相關租賃要求,商場與業主合同到期後可以進行續簽合同,若是不在續簽的租客應當自行搬離相應地點。

商場與業主合同到期後應該怎麼辦

一、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應搬離

商場與業主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租客仍然繼續居住,那就表示雙方默認了兩者間的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係,也就是說,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終止合同關係。如果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不續租的,應立即搬離,如果繼續居住的,房東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遷時,可要求房客立即騰房。

二、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租賃合同未到期的,應對租客予以相應的補償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要求租客搬離,那麼,可認爲是房東要單方違約,要支付房客違約金。由於租賃合同未到期,臨時通知房客搬遷,可能會對齊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響,房東應該對房客做出一定的補償。

三、違約金的形式: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 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綜上所述,商場與業主合同到期後應當及時確定是否續簽,若是不想續簽的合同便沒有了法律效益。同時商場與業主簽署合同時也不應當違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當然,關於租賃的相關事宜,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前充分準備相關材料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