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可撤銷合同能否不重新籤
民法典規定,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後,要不要重新簽訂合同,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不簽訂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二、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銷
1、重大誤解。
即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的損失的。
2、顯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它對利益受損方而言,並非自願接受。
其主要特徵在於一方利用對方缺乏經驗和緊迫而乘人之危。
合同的公平與否,還應當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3、乘人之危。
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詐、脅迫。
即一方當事人採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爲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而要不要重新簽訂合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協商一致的,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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