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麼確認
如果贈與合同有約定的,約定地爲合同履行地,如果沒有約定的,贈與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贈與動產的,動產交付地爲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簽訂贈與合同後可以不履行嗎
首先,簽訂贈與合同後,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即不再履行給付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反之,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比如向學校捐款,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要積極履行給付義務。
在贈與人不履行時,即爲違約行爲,要承擔違約責任。
並且,受贈人可以主張贈與人給付財產,贈與人拖延或是明確表示不給的,受贈人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其次,贈與人出現以下法定情況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不過,贈與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要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如果簽訂贈與合同前經濟狀況就不好的,那麼可能不是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爲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贈與人難以維持正常生活有些人因爲企業經營失敗,但是不至於影響維持生計,那麼還是可以接着履行贈與合同。
因此,若是存在以上情況,即使是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也可以撤銷,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贈與合同有約定的,約定地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贈與不動產時,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贈與動產的,動產交付地爲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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