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買賣合同所有權保留有什麼規定?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如下:所有權保留是指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仍然屬於出賣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權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一)勞動生產、收益。
勞動生產之民事主體透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透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二)徵收
所謂徵收就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透過行使徵收權,在依法支付一定補償的。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四)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摻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爲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附行爲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爲,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五)沒收
國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手段,剝奪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六)遺失物的拾得
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換言之,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佔有人不慎所丟失的動產。
(七)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隱藏物的發現
所謂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動產。所謂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於地下,而所有權人不明的動產。所謂隱藏物,就是指隱匿於他物之中的物。只要從表面上不能發現的物,且歸屬不明,都應當納入隱藏物的範疇。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保留指的是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如果所有權屬於未登記的狀態,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公民的所有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也需要依照法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