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是什麼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