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誘導等方式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嗎
透過誘導等方式,在他人違背意願的情況下,簽定定金合同的,屬於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申請撤銷合同後,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爲的存在。
違約行爲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
違約行爲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爲,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裏所說的違約行爲是指根本違約行爲,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爲,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
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爲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約行爲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透過誘導、欺詐等的手段,讓對方在違背願意的情況下,簽訂定金合同的,受誘導方申請撤銷合同後,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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