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二、口頭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爲能力。
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纔有效。
所謂締約行爲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2、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願意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爲。
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爲的要素。
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
但必須注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透過協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定。
4、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約,於當事人之間猶如法律”。
因此,作爲確定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依據的合同內容對於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後如何履行,以及發生糾紛時判斷孰對孰錯具有重大意義。
合同內容確定,是指合同內容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於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
合同的內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特定事項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
如果合同內容屬於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則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口頭形式所訂立的合同同樣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在訂立時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同時對於合同的同容一定要真實有效,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但在訂立合同時也最好利用書面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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