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條款是否有效
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不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可以申請減少違約金,或者增加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有哪些
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侷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爲的發生。
合同的違約有損於合同的嚴肅性,不利於保證交易安全。
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一般爲一方當事人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爲。
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爲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另外,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覆舉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不影響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當事人可以主張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數額,人民法院會支援當事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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