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損害賠償,又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設定的,在一方違約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爲以外的給付。違約金主要具有補償性特徵,同時兼有懲罰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而違約金主要體現爲補償性,如果在守約方沒有遭受損失時,違約金就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的金錢。定金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還是證約定金等。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罰則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正確、積極行使權利。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由於一方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守約方可要求對方承當違約責任,在合同中若約定定金,違約金條款及損害賠償時,三者不能同時使用,只可以進行兩種選擇:定金與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從法律上明確了定金與違約金競合時不能同時使用。同時我國《民法典》第114條規定了違約金可以與損害賠償並用,但有一定的限制,當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纔可主張損害賠償,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實際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