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關係是怎樣的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並用,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但由於定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爲前提,因而其應當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並用。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並用應遵循如下規則:
(1)若定金收益高於實際損失額,如無特別約定,則直接適用定金,此定金應折算爲損害賠償金。
(2)若定金小於實際損失,當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請求賠償損失。
(3)若當事人明確約定定金爲損失之預設,則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得並用。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關係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