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1、名義不同。

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爲交易雙方提供交易資訊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

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

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3、與委託者的關係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係,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爲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係;

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着較爲固定的關係,委託人在與行紀人、

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係。

4、對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

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

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爲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爲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爲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爲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

隨着我國的近幾年的發展,我們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加強,爲了確保公民自身的各項權益,如果在與對方發生了約定後,雙方也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在合同中也要明確的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當其中一方做出了違約行爲後,另一方可以透過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