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霸王條款保密協議有效嗎
簽訂的保密協議存在霸王條款,只約定勞動者一方要承擔的義務,沒有約定用人單位義務的,該保密協議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無效怎麼辦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同時,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爲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經濟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競業協議無效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再重新約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的保密協議如果有霸王條款,存在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情形的,保密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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