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的限定性有什麼
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
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
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
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
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爲其成立要件。
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二、行紀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爲獨立有名合同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上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爲獨立有名合同。
在合同法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
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
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爲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
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爲,自己爲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
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爲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爲無效或撤銷。
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爲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行紀人爲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
在實施行紀行爲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辦理委託人所託的事務,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
行紀合同是獨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
行紀人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事情之後,委託人要支付給行紀人相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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