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簽訂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爲,簽訂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爲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無效的後果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爲了使無效合同雙方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原標的物存在的情況下,應將原物返還。
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應當折價賠償。
折價賠償,具體應當按照所一方當事人所取提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要按照過錯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雙方均無過錯,則依各自過錯輕重、主次、程度來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這裏的“過錯”是指雙方簽訂合同時的過錯,即雙方因爲這種過錯而簽訂了不應簽訂的合同。
3、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無效合同由於違法了法律法規,一般都可能導致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法律是保護合法行爲,制裁違法行爲的,因此法律除了要保護沒有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無效而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強制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這種責任有時會超出民事責任的範疇,行爲人可能要承擔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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