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一、行紀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行紀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因爲行紀人有權從委託人處獲取相應的報酬。

行紀合同的性質如下: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4、行紀人是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特徵是什麼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爲爲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爲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爲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爲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爲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爲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行紀合同也是具有償性的,也就是說當行紀人執行了合同約定的事宜以後,是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否則委託人就是屬於違約的行爲,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對於委託人的留置物進行合法的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