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一、合同未生效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合同未生效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一般情況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一方當事人故意阻礙所付生效條件成就。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

通說認爲,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爲“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爲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爲:

1 、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爲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爲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法律擬製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責任的性質

違約責任說。該說認爲,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合同雖然還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而判斷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係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於合同責任;在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義務違反並應負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未生效違約責任在學術界仍然有不同的觀點,但大多數傾向於違約責任說,因爲在此種情況下,很多人會認爲合同未生效應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忽略了二者的成立要件,締約過失只存在於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後,沒有締約過失一說,只能承擔違約責任,即使是在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