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有效可以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如果合同有效可以承擔違約責任嗎?

如果合同有效可以承擔違約責任嗎?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爲兩大類:

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爲,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項: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欺詐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爲,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贗品說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說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爲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爲,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之行爲;脅迫行爲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以惡意串通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爲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爲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爲,又稱僞裝行爲。當事人以行爲虛假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證明的要件事實是:行爲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爲並非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只是藉助合法的合同外表達到非法的目的。

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應當就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民法中的強行性規範或者其他部門法中的禁止性規範等事實負舉證責任。比如證明對方透過訂立合同,從事詐騙、行賄受賄等觸犯刑律的行爲,或者有偷稅、漏稅、逃匯、套匯等違反稅收徵管、外匯管理的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合同違約的情形的,此時我們如果是因爲違約而造成實際損失的話,是需要透過法定的程序來處理相應的糾紛的。